2026年11月8日星期日
AI 基础设施 · 新闻与分析
首页 › 政策 › 报道
政策 · 报道

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公布方案现代化PJM互联系统治理,调整备案权分配。

电网治理改革可能加快新数据中心接入的并网审批队列;审批加速缩短选址周期并减少资本占用期。
行业媒体Slicast · 2026年9月23日 UTC 14:28 · 全球 · 来源: Utility Dive
重要度 50

阿里·佩斯科(Ari Peskoe)是哈佛法学院电力法律倡议的主任。

数据中心能源需求的激增及相关电力价格上升引发了对PJM互联系统流程的关注,这些流程可能导致市场规则改变或维持现状。FERC对输电治理的管辖权允许其修改备案权的分配并调整PJM的提名委员会。此外,公用事业公司无权对区域规划协议中的任何备案权转移施加条件。

**FERC的法律基础**

FERC对区域输电组织治理的监督权源于其界定、发现和消除歧视性行为的职责。自至少上世纪70年代以来,该委员会一直将多公用事业输电协议的治理与不当歧视相关联。1987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总结认为,FERC之前对区域输电治理的监管是"为防止不当歧视而行使权力的恰当做法"。

PJM的现行治理结构的设计目的是应对公用事业公司的不当歧视行为。1996年,FERC认识到其开放获取传输授权(旨在对抗公用事业阻碍竞争的动机)如果公用事业继续自行运营传输,其价值将十分有限。因此,它鼓励公用事业将其输电网络的控制权转给对市场没有经济利益的系统运营商。

为获得FERC运营传输的批准,新创建的区域输电组织必须证明其治理结构能够防止"任何参与者或个别公司对决策的控制及其外观"。基于这一独立性规则,FERC拒绝了公用事业对PJM的初步提案,因为这些提案给予公用事业对地区决策的"最终控制权"。

区域输电组织独立性规则是对不当歧视的补救措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最近确认FERC必须执行区域输电组织的独立性。以区域输电组织独立性规则为基础的治理改革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争议。

**不公正和不合理的费率**

如果与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批发或输电费率的证据相关联,治理改革也可能得到合理性。在7月举行的关于PJM治理改革的FERC技术会议上,各方将高电价归咎于缓慢的决策流程。FERC可能得出结论,旨在克服PJM官僚延误的改革可以解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费率。

促进基础设施发展规模和速度的改革也可能解决不公正和不合理的费率。PJM一直受到需求激增的困扰,这推高了价格。满足这种激增需要州政府的支持。

州的参与、协商和决策权并不威胁PJM的独立性,这与一些市场参与者的说法相反。关于区域输电组织独立性的开创性命令和成文化的区域输电组织独立性规则适用于市场参与者,而非州监管机构或政策制定者。PJM通过其章程、运营协议和人事政策执行独立性规则,这些政策同样禁止其员工和高管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联系。FERC应该利用本诉讼程序重申,州的参与、协商和决策权与《联邦电力法》的协作联邦主义框架相符。

**备案权**

备案权是区域治理的核心。FERC可以下令改变现有安排,包括向各州提供新的备案权或取消非公用事业实体享有的权限。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对FERC的备案权监管规定了一项禁止。在《美国大西洋城电气公司案》中,法院认定,虽然提供司法管辖权内服务的财产所有人或运营者可以自愿与其他实体分享其权利或完全放弃,但FERC不能命令所有人或运营者放弃其备案权。

成员委员会的备案权是FERC正在进行的讨论的核心。PJM已提议接管成员委员会对能源市场和输电规划规则的备案权。公用事业公司一致同意这一方式。PJM州组织和该地区的州长支持这一方式,条件是各州获得某些备案权。

移除成员委员会的备案权不会触发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对备案权的禁止。成员委员会本身根据联邦法不属于"公用事业",因为其不从事FERC管辖权内的交易,因此没有要放弃的权利。

各州同样没有"权利"申请关税修正案,但FERC可以要求PJM提交州批准的规则变更。当各州通过PJM备案行动时,他们自己并未根据《联邦电力法》第205条进行备案。

主张FERC缺乏权限命令PJM授予州备案权的公用事业公司试图扩大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唯一的备案权禁止。FERC本身对《美国大西洋城电气公司案》作了狭隘的解读。根据FERC的解释,判决书中没有任何内容阻止其在公用事业公司反对的情况下向其他方授予备案权。补充公用事业公司对地区成本分配的权利或PJM对容量的权利以及向各州的新权限不会强迫任何方放弃其权利,如《美国大西洋城电气公司案》所禁止的。

如果FERC命令PJM或公用事业公司向州提供备案权,鉴于公用事业公司可能会诉讼,FERC将面临一些法律风险。自《美国大西洋城电气公司案》以来,公用事业公司一直试图通过推进关于第205条的新理论来扩大其垄断权力。

第205条编纂了《联邦电力法》的核心消费者保护措施:要求费率公正合理,强制要求公用事业公司公布费率并只收取该费率,并授权FERC举行费率案件、暂停新费率的生效和下令退款。FERC和联邦法院已多次拒绝公用事业公司试图将第205条改为其对地区输电控制的工具。

或者,FERC可以批准PJM提交的提案,即"自愿通过合同放弃其在第205条下的部分费率备案自由",正如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美国大西洋城电气公司案》中所表述的那样。PJM可能采用ISO新英格兰地区的方法,为各州提供资源充足性方面的备案权。

PJM中的州备案权将被载入PJM的关税中,将补充现有的备案权,保持PJM和公用事业公司第205条权利完整。这两个特征解决了1984年联邦上诉法院对州强制备案提出的异议。在那种情况下,根据州法律行动的州委员会指示公用事业公司修改其FERC监管的关税。法院担心这样的州命令会使FERC在关于单一输电关税的相竞争的州指令之间选择,会允许州权力影响已提交的联邦费率,会替代公用事业公司自身对其费率的判断。根据法院的意见,第205条"允许公用事业公司在各种合理的费率做法之间选择"。

这些后果都不可能由基于关税的州权限引起。结构合理的关税会具体说明各州如何行动,不会允许各州根据其自身主权权力提交相竞争的提案。已提交费率原则阻止各州监管输电关税,但它不能阻止FERC批准基于关税的州参与、协商或决策程序。

基于关税的州权限将允许PJM和公用事业公司继续根据第205条随意提交他们选择的任何内容和任何时间。各州的权限可以以PJM或公用事业公司做出自己的并行第205条备案为条件。中部独立系统运营商州监管机构和ISO新英格兰市场参与者通过跳球选项行使其备案权需要并行备案。在这些地区,非公用事业提案与公用事业备案一起提交给FERC,而不是替代。以这种方式安排,无论是PJM的自愿让步还是FERC增加备案权的命令都不会剥夺法院所述的任何人的"选择"。

**董事会提名程序**

PJM的运营协议授权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成员委员会的……[文本不完整]

阅读原文
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公布方案现代化PJM互联系统治理,调整备案权分配。 · Slicast